2021年1月,南京市水务局出台了《南京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实施办法》。
该办法共21条规范性内容,从八个主要方面对全市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的非居民用水户水平衡测试管理和监督,提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规定了水平衡测试的期限,市级及以上重点计划用水户和年用水量12万立方米以上的使用公共供水用水户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其他计划用水户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二是规定了水平衡测试的开展形式,可以采取用水户自测和委托测试两种方式进行。三是提出了测试机构和人员要求,测试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工作,确保水平衡测试数据和信息真实、准确,结论客观、公正,并对用水户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直接从事水平衡测试的人员应当具备节水管理、给排水和专业测试、分析技能,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四是提出了开展水平衡测试的计量设施要求,工业企业的次级用水单位水表配备率应不低于95%,主要用水设备的水表配备率应不低于80%;公共机构的次级用水单位水表配备率和主要用水设备的水表配备率应不低于85%。五是提出了水平衡测试报告审查要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水平衡测试报告书(表)进行备案或审核,并反馈必要的修改意见。六是明确了水平衡测试结果审查互认原则,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节水型载体创建等专项工作中组织审查(审核)通过的有效期内的水平衡测试报告书(表),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认可。七是提出了技术指导要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计划用水户和测试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指导用水户和测试机构按要求开展水平衡测试和编制报告。八是明确了水平衡测试的违规处理方式,涉及弄虚作假,或者有用水单元测试漏项、用水单元划分有误、测试时段选取不当、数据采集错误等原则性问题的,管理部门应当通知用水户进行重测;连续两次审核不通过的,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形式进行通报;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或者未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计划用水户,管理部门在核定用水计划时应当适当核减其用水计划,并依照《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王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