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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典型案例分析 加强内部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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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吕东平


在今年吉林省供水排水协会年会上,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马可律师就供水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做了专题讲座,为提高公司各类业务开展过程的法律风险防控,现将部分内容摘发,供大家学习。

企业法律风险可以分为外部环境法律风险和企业内部法律风险。其中,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指企业战略决策、内部人财物的管控、经营行为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表现为企业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或对法律环境认知不够,经营决策欠考虑法律因素,甚至违法经营、违法用工等情况。这是企业内部事务,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风险防控措施减少或杜绝发生,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防范的重点。


(一)关于停水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案例:2020年,某歌厅供水管道因其他楼房拆迁而挖断丢失,该歌厅停水5个月,歌厅起诉供水企业赔偿停业损失30余万元。代理律师主张停水并不必然导致歌厅停业,停业属于歌厅扩大损失的行为,供水企业不应对停业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后法院判决认为,在停水的情况下,歌厅应采取其他方式保证营业用水,并对由此增加的费用主张供水企业赔偿,而不应擅自停业,要求供水企业赔偿停业损失。最终判决驳回歌厅的诉讼请求。


法律风险防范:

1.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

2.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报告市、县(市)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并提前二十四小时发布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发布公告,并报告市、县(市)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3.连续二十四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采取紧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4.有特殊需求不能间断用水的单位,应当自备贮水设施。

5.非生活用水户提出停水赔偿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停水给其造成的损失,如果水不是生产经营的主要要素,一般为采用其他水源增加的费用等。


(二)供水设施产权界定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供水常见案例:某小区楼道内供水管道漏水,楼下住户家中被淹造成财产损失,住户起诉物业公司和供水企业,要求赔偿损失。

司法实践中,如果有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且协议中约定了移交范围明确的分界点,如果漏水点在移交范围之外,一般判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没有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尽管代理律师主张楼道内供水管道及设施是开发商投资建设,属于住宅楼附属公共设施,归该楼道业主共有,如果委托物业公司,则由物业公司管理维护。楼道内供水管道及设施并非供水企业投资建设,也没有委托供水企业管理维护,因此住户无权要求供水企业承担赔偿责任。但上述主张难以找到证据支持。且《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一般法院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上述规定判供水企业承担楼道内漏水的赔偿责任。

如果政府出资对楼道内的供水管道及设施进行改造,一般政府会有文件,规定改造后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管理维护,法院会根据政府文件判供水企业承担楼道内漏水给住户造成的损失。


法律风险防范:

1.《长春市供水条例》规定,用户供水管道无支线连接阀门的,建筑物墙外五米(含五米)以外的供水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维护;五米以内的供水设施,由建筑物产权人维护。因此,无论是老小区签订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还是新小区签订供用水合同,都应明确约定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供水设施范围,并附示意图。

2.诉讼过程中应重点论述《物业管理条例》无权直接规定小区内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主体,第五十一条规定,供水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而“依法”即应依据物权法和供水条例等专门法律或相关移交协议的约定,确定小区内供水管道和设施的维修养护主体。


(三)向窃水户追缴水费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案例:2018年,某企业绕过水表私接管道窃水,供水企业稽查部门发现后,现场录像留存证据,并要求该企业补缴4万元水费,该企业补交水费,供水企业开具了发票。此后,该企业将供水企业告上法庭,以补交4万元水费没有依据为由要求返还补交的水费。代理律师主张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企业窃水的事实,且该企业补交4万元水费,供水企业入账并开具发票,说明双方已经达成了补交水费的口头合同且已履行完毕,该企业无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补交的水费。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主张,驳回了该企业的诉讼请求。


法律风险防范:

1.如发现窃水,注意留存相应证据,包括管道私接情况、窃水过程的视频资料,最好双方签订书面材料并加盖公章,对窃水事实进行确认。

2.双方对补交水费额度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补交水费协议,供水企业将补交水费及时入账,并给对方开具发票。使打击窃水处罚行为转变为补缴水费的合同关系,双方履行完毕后,如无法定事由则任何一方无权解除合同。

3.鉴于供水企业难以确定对方窃水的起始时间及窃水量,难以计算窃水户补交水费的额度。可以考虑在签订供用水合同时,约定如对方窃水,补交水费的计算方式及标准。一旦发现对方窃水,可按合同约定计算对方补交水费的额度。


(四)指定供水设施供应商和施工单位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案例:某供水企业咨询,供水企业仅负责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施工到小区的“红线外”,小区内的二次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包括二次供水泵站等由开发商自行建设,但建成后一般要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维护。一些建设项目,开发商多会采用低价中标,如果施工质量得不到保证,后期运维的风险会很高,会需要供水企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去维修。请问供水企业能否直接指定小区之内二次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施工商和设备供应商,使小区内二次供水施工的质量得到保障。

律师意见:国家工商总局2016年4月-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执法行动。在《工商总局关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的公告》中,将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包括指定施工单位的设计、安装工程等服务认定为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并设定相应的行政处罚。因此,供水企业指定二次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施工商和设备供应商,可能会被工商行政部门认定为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律风险防范:

1.供水企业在出台的相关供水设施接收办法、签订的供水设施接收协议中,只能要求开发商自建的供水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而不能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材料供应商,也不能指定材料、设备的品牌,避免被被工商行政部门认定为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2.供水企业可以招标入围一批供水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推荐给开发商使用,但不能强制或变相强制开发商使用。

3.在不违反相关规定且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在供水设施移交协议中,约定开发商对移交的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承担较长期限的质量保证责任。以防止接收的供水工程未来存在质量问题给供水企业造成损失。


(五)水费收缴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案例:2016年11月25日某供水企业和某总表计量小区物业公司签订《还款计划书》,确认截止2016年11月,物业公司共欠水费267万元,并约定2016年12月30日前还款100万元,2017年3月底前还其余欠款167万元和2016年12月水费全部还清,2016年水费以实际发出为准。后物业公司支付了100万元水费,其余167万元水费拒不支付。另外供水企业于2016年12月开具了89万元的水费发票,物业公司已用于抵扣税款但未支付水费。2017年,供水企业起诉物业公司,要求支付256万元水费及利息。庭审过程中,双方对2016年12月份的89万元水费产生很大争议,物业公司主张2016年12月实际用水并没有89万元,供水企业主张该89万元是2016年12月开具发票发出水费的量,包括以前月份拖欠的水费,而并非2016年12月实际发生的水费。《还款计划书》中约定的截止2016年11月物业公司共欠水费267万元,也并非2016年11月前所有发生而未支付的水费,而是供水企业开具发票所谓发出而未支付的水费,也就是说发出的水费数额要小于发生水费的数额。这也是供水行业水费收缴的惯例。但是法官很难理解此事,代理律师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这一行业惯例和相关事实,并和法官反复沟通,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供水企业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风险防范:

1.如用水户拖欠水费,特别是公用户,建议双方定期对账,并对对账结果进行书面盖章确认。

2.如用水户拖欠水费,供水企业与其签订还款协议书时,应明确表述欠费期间实际发生的水费,和实际发出的水费,以及按照实际发生水费用水户拖欠的水费额度,并约定相应的还款计划,逾期还款的应约定利息。

3.如小区总表计量收费,建议与物业公司签订协议,明确供水企业和物业公司的法律关系,如是按总表计量结算,则无论物业公司是否全额收取用户水费,均应按总表计量结果向供水企业全额交纳水费。如是委托收费关系,则物业公司只在收到用户水费额度内向供水企业交纳水费,非物业公司原因未收上来的水费,供水企业则无法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如果长期以来总表计量结算,即使没有签订协议,一般法院也会按照惯例认定为总表计量结算。


(六)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及防范

案例:某供水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公司将甲派遣至供水企业食堂工作,但甲已经过了退休年纪且领取了养老金。甲在工作过程中不慎滑倒摔成骨折,后甲起诉供水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要求赔偿损失。法院认为,甲已经超过退休年纪,不符合劳务派遣用工条件,劳务派遣关系不成立,甲和供水企业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供水企业应对甲的人身损害承担雇主赔偿责任。


法律风险防范:

供水企业几种用工方式中,提示一下最常见的法律风险:

1.劳动合同关系。供水企业与长期失联、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长期请病假等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履行相应程序。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不合法导致劳动合同未能解除,或被有权机关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要求供水企业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2.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工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避免使用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务派遣工,存在被有权机关认定劳务派遣不成立,劳务派遣工和供水企业存在劳务关系,从而判令供水企业承担雇主责任的风险。

3.劳务外包。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公司内的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发包给相关的机构,由其自行安排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工作。供水企业采用劳务外包形式,可以检查验收工作成果,但不能直接管理外包服务人员,不能给外包服务人员分配工作,避免被有权机关认定为供水企业和外包服务人员存在直接劳动关系。

4.使用钟点工。使用钟点工好处是不用交社保,解除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每天工作不能超过4个小时,每周工作不能超过24个小时,半个月发一次工资。供水企业使用钟点工,得确保每天的工作量4个小时能完成,如4个小时无法完成工作,则存在被有权机关认定为全日制劳动关系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