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取外部条件 强化内部改革

2006年 12月20日
来源:中国水务网

作者:强文涛

  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城市供水企业无疑也应同其它工业企业一样,逐步达到这一目标,最终脱离政府怀抱,成为独立面对市场的企业法人。但是,由于城市供水企业在产品性质、市场范围、销售方式、价格政策以至扩大再生产等多方面,与其它工业企业的一般性有较大区别,以及它转换经营机制,实现规定目标,必然要力求解决某些特殊性问题,经过其特有的途径,经历更为艰难的过程。
  基于自来水产品生产和流通的垄断性、社会性、地域局限性和工艺连续性,以及国家价格政策,水资源政策和条件、城市规划的约束,城市供水企业如若真正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进而成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从外部条件讲,较难解决又必须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四个方面。
  一是最终解决价格问题,建立合理水价的形成机制。
  时至目前,全国各地的自来水售价都几经调整,原来僵化凝固的状态早已打破。但从价值规律的法则去看,无论是现行价格本身,还是水价调整过程,都还远未做到科学合理化和规范化。自来水销售价格背离价值,企业利润的积累不敷开发建设需求,投资回报率远不及贷款利息率,以及水价制定过程过多地依赖政策等问题,仍然是障碍城市供水企业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带根本性的问题。
  解决水价问题,并不单纯是把水价尽快调整到位,最终应当建立一种既能约束企业成本,又可以使企业实现必要的利润积累的水价形成机制,使水价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为此,首先要从指导上明确,自来水产品的定价必须按价值法则办事,在确认自来水生产经营和开发建设合理成本的前提下,确定必要的资金利润率,并使之高出贷款利息率一定幅度,保证企业资金占用成本和扩大再生产的资金投入能得到合理补偿和回收,从而实现和维系企业的生存与自我发展循环。也就是要通过合理水价这个经济杠杆的作用,给企业自我发展必须的积累能力,同时对企业经营费用和扩大再生产的效益加以约束。
  其次,从实现城市供水企业自我发展循环的目标出发,应把水价调整纳人规划管理。以城市发展规划为依据,相对准确地预测用水量需求的增长,规划供水设施开发建设及其阶段性资金需求,据此规划企业扩大再生产资金投入和来源,确定资金积累强度。同时也要根据生产费用增长,社会物价指数的变化趋势,预测企业成本,进而确定水价的阶段性调整目标。遵循这样的方法和途径去管水价,调水价,不仅可能较为规范,而且会使水价更趋合理、科学,与客观环境更贴近,与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相适应,也才能够使企业放手进人资金市场,举债开发,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去运作、发展。一旦因某些社会因素或政府干预使水价阶段性调整。目标未能实现时,可以视这一目标为“影子水价”据以核定政府对企业的投资补贴,同样能体现价格的杠杆作用,激发企业运作自我发展的能动性。???
  二是规范城市供水设施开发建设的资金来源,强调各种筹资渠道的确定性。
  城市供水设施的开发建设,投资额度大,施工周期长,资金回收慢。如果单纯靠企业自来水销售利润的税后积累去实现,难度是相当大的。而且随着城市水资源趋于匮乏,水源建设单位造价日高,这种难度会更大。基于此,企业利润积累,亦即水价调整的负担就会更重。因此,需要在力求调整水价的同时,以产业政策为依据广开筹资渠道,并使之规范化,增加其确定性,以此寻求投资来源与开发建设需求的平衡。较好的办法是建立“城市供水设施发展建设基金。其筹资来源渠道可以规范为:企业税后利润应作为生产发展资金的部分;国家对企业减免所得税和两金”的全额;企业按规定向用户收取的配套费、增容费、初装费;由政府收缴的城市水资源开采费、超计划用水和加价水费、水费附加费;政府投资、用户集资及社会捐资;经营本基金借贷和投资所获利息和盈利。同时,应当把基金的筹集、积累、经营和运用纳人规划管理,与城市供水设施发展建设规划和水价调整规划相衔接,使基金积累同供水设施开发建设的资金投入相协调、相平衡。当然可以用基金名义向银行借贷,增加基金的阶段性支付能力,适应开发建设的阶段性资金需求。有了这样一种基金和规范、稳定的筹资办法,城市供水企业就可能通过基金的自我运作去实现自我发展循环,形成一种良性机制。从目前沈阳水司开发建设资金的筹集情况看,渠道已经形成,但还没有做为一种基金管理和运作,如果把基金建立起来,并且把它经营运作好,对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将是有利的,我们将按这个思路去争取。
  三是完善城市供水事业的有关立法,赋予城市供水企业以相应的执法权。
  目前,国家已经颁布或正在制定一些涉及城市供水事业的法律和规章,城市供水事业依法经营、管理和开发建设的问题可望逐步解决。目前,有关城市供水事业的法规不完善,体系不健全,约束范围和实施力度不够,无论在国家或地方,都是较突出的问题。从沈阳的情况看,现阶段有关城市供水事业的地方法规,只有一个“暂行条例”,而且约束力很差。水源和供水设施遭破坏,设施建设和改造维修施工受阻挠,正常供水生产受干扰,以及私装窃水,违章用水,无理拖欠水费等现象屡屡发生,而且很难有效制止和处理,给企业正常经营和管理带来极不利的影响,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过程中,十分需要健全和强化有关法规,使企业处于一种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法律保障,我们渴求国家和建设部尽早促成“城市公用事业法”和《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出台,同时争取通过修订增强地方法规的约束力,并且希望在城市供水设施管理和运行维护的范围内,给供水企业以相应的执法权,使之真正依法管好城市供水。
  当然,就一般工业企业而言,在企业内部规章之外给予执法权是不可思议的。但城市供水企业,由于其社会性、服务性、公用性,它负有管理城市供水设施,维护城市供水全局系统安全运行和城市用水公共利益的社会责任,亦即依法应尽的民事义务,与此同时,必须赋予供水企业有依法对违章现象和行为实施监督,制止和处罚的手段,亦即相应的民事权力。这样城市供水企业才能真正成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并在这个基础上发挥其自身的能动作用。
  四是明确社会责任,理顺产权关系。
  城市供水是城市的一项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公用设施的一部分。城市供水企业虽然做为企业实行经营管理,但就其对城市社会而言,还承担着一定的行政职能,必须按政府的要求,实现对社会服务的目标。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情况下,政府对供水企业的管理,与其对一般工业企业的管理,在职能和实现形式上都有较大区别。除了有关工商,财政、金融、税务、劳动人事等方面的管理与约束之外,还应包括特殊内容。诸如对城市供水水质、水压质量水平的监督与考核:城市供水设施基本建设及水源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与控制;供水管网扩建工程与城市开发建设的同步组织;水价调整及水源开发建设资金筹集的审定与平衡等等。从供水企业而言,希望政府把这些职能确认下来,做为企业实行“四自”的前提,使供水企业的自身机制的形成与作用符合政府要求,同时,便于发挥自身能动性。
  从更深层次去研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要解决的一个普遍性难题是: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理顺国家与企业的产权关系,确立企业自负盈亏的实现形式。目前,国家组织试点推行出售产权,长期租赁,股份制改造等办法,对大中型企业又提出按公司体制改造的方式,以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负亏责任。城市供水企业,也有必要从其行业特点出发,进行类似尝试,争取找到一种符合供水企业实际的产权关系模式,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的自主机制问题。
  我们认为,上面四个方面的问题,是供水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较带根本性的问题,而且是带有行业特殊性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当然要靠政府,但也取决于企业的争取、建议。如果我们企业能够多研究问题,多反映情况,多协助政府部门想主意,这些外部环境条件终会得以形成,尽管整个历程可能比较长,但通过我们努力,是可得以加速。
  就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而言,创造必要的外部环境条件固然重要,但当前首要的任务仍是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先按照《条例》要求把企业内部的问题解决好。从我们的实践看,我们觉得有如下四个方面的问题值得加以重视。
  第一是改革企业内部管理体制,划小核算单位,基层生产施工单位向经营型转化。进行这项改革,我们已有十年的实践了。觉得对提高基层干部和职工的经营意识和效益观念,调动基层积极性是有效的,已经初步形成了企业内部以效益为核心的活力机制。我们体会,在实施这项改革中,要从企业实际出发,按照专业化,集约化和精简效能的原则,适当调整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组织体系,实行“两级法人”设置,落实逐级承包经营责任制和生产经营业务的指标化、定额化、标准化管理与控制。同时要注意防止权力过于分散,资金占用增加等倾向,防止形成“小而全”、基层独立性过强的趋势。强调建立起既有基层活力,又有宏观调控,既有灵活,又有约束的企业内部运营机制。
  第二是推进企业内部劳动用工、人事管理和工资分配制度的改革,形成对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人的活力是企业活力的根本。转换企业的内部机制,核心问题是建立一种优胜劣汰,催人奋进,提高效率,增加效益的用人机制。从我们进行“三项制度”改革的情况看,觉得应当注意的问题是:无论是进行劳动合同制、干部聘任制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以明确的标准,严格地考核和公正的程序为前提,必须走依法管理的路,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特别是在优化组合,竞争上岗,选聘干部的过程中,必须要使群众和干部心悦诚服。而若做到这样,考评必须科学,合理、公正,必须有一定的民主程序,否则,不会有好的效果,甚至打击职工积极极性,有悖改革初衷,在这方面我们还需要做较大的努力。
  第三是开拓经营领域,兴办第三产业。经过三项制度改革,城市供水企业在生产经营自来水产品,搞好供水服务的基础上,开拓经营领域,开展多种经营,不失为安置富余人员,增加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沈阳水司这样做已经有近十年历史了,我们体会在组织开展多种经营中必须注意到五个问题。一是必须坚持“以水为本”,不能让多种经营占去领导者更多精力而影响或冲击供水服务;二是必须强调发挥供水企业的优势,扩大供水服务的领域,在更广范的领域提高服务质量,慎重开发其它产业;三是必须强调以企业经济效益为主,尽量避免收益分配过份向个人倾斜;四是必须创造条件实现规模经营,不断壮大实力,改变小门点小打小闹的游击状态;五是必须立足社会市场,避免仅限内部进行,防止对企业利益的侵害。这些问题在我们的多种经营活动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想逐步加以克服,使多种经营健康发展,并力求尽快成为企业积累的重要来源。
  第四是强化企业管理,推行企业技术进步和管理进步。以往的实践证明,改革与管理必须同步,随着改革的深化,企业管理必须倍受重视,相应加强。否则,改革成效会受到限制,甚至可能出现某些混乱。这方面我们是有深刻教训的。从实践中感到,在转换机制,深化改革的过程中,首先要力求改革措施配套进行,把改和管有机结合起来,防止顾此失彼,出现漏洞;其次是随着改革的发展,相应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标准,用规章制度把改革办法确定下来,坚持走以法治企的路;再就是要努力提高职工、干部,特别是企业各级领导人员的素质,做到善于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运用技术和管理手段去解决,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让企业内部的活力机制真正有效地发挥作用。
  企业内部机制转换的课题很多,我们认为主要的是围绕调动职工干部积极性,增强自我激励和约束的自觉性上做工作,有了这个基础,加上外部条件的逐步形成和完善,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的目标将真正实现。尽管问题复杂,道路漫长,过程艰难,但只要我们按“条例”规定的方向和原则去努力,去争取、去实践,企业最终必将获得更具活力的发展生机,去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将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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