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中国供水节水报》社编辑 王 林
在研读国家发改委“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时,新华社11月24日电引起注意,该消息报道了“国务院对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及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作出处理结果。
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并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顺松花江而下的硝基苯污染团对沿江工农业特别是给哈尔滨的经济及市民生活造成重创,这一情景至今还留在人们脑海。是哈尔滨供水战线上的干部、职工让这座百万人口的城市重新焕发生命。
在抗击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日日夜夜里,该市供水战线的干部职工,在党中央、国务院,在建设部组织的专家支持下,在当地省、市党政的坚强领导下,在部队的鼎力援助下,哈尔滨供水人付出了百倍的努力,表现出坚韧不拔的毅力,在制定的停水时间内生产出合格的自来水。
广大人民群众正是通过使用上合格的自来水,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
在战胜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中,哈尔滨供水战线上的职工不但是该市人民的骄傲,也是全国供水人的骄傲。《中国供水节水报》曾用很大篇幅报道了哈尔滨供水人战胜松花江水污染的事迹。
惊心动魄的一幕已翻过,精彩定格在历史中,但是,当我们冷静地盘点哈尔滨供水总公司,为此付出的成本,有三笔帐可算。
一笔: 多天的停水,使售水量损失巨大。
二笔:消除附着在管道、设备内的硝基苯,也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三笔:在抗击水污染事件中投入人力、物力,又是笔不小的数目。
据掌握的相关资料,哈尔滨供排水总公司为战胜这次特大水污染事故,投入资金上亿。
继松花江水污染后,又发生了湘江水污染、广东北江水污染等严重水污染事故,在之前四川沱江发生特大污染,这些尚无作成本规定的水污染考验着城市供水,同时加大了城市供水的成本,这类成本是不可预测的。因为水污染的出现不可预见、强度不可预测,故对这类事故处理的成本怎样按(征求意见稿)要求的,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相关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构成进入城市供水定价的成本中。
(征求意见稿),对供水企业的这笔成本支出应该有所规定,或者应该有原则性的指导条款,列出这类成本的预算,否则,供水企业在面对源水污染事件中出力又出钱,亏可吃大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