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修改意见

2006年 11月28日
来源:中国水务网

  作者  上海水协 

  一、第五条“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改为“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物价等政府部门……”。
“原始凭证及帐册”改为“原始凭证、帐册及报表”。
  二、第七、八、九条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各项中所提人员工资、福利及各种附加所述内容应一致,且可按新会计准则改为“职工薪酬”。
  三、第十四条“人员工资……”改为“职工薪酬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职工薪酬不得计入本项指标外的其他费用项目。
  四、第十三条“其他动力费”后加上“如线路损耗、力率奖罚等”,该条款最后再增加一段“车间及企业的管理部门用电分别计入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
  五、第二十条最后增加“但最该不得超过100%”。
  六、第二十一条删去“其中,…...日常修理费用据实核定。”一段。
  七、第二十四条应增加对补充住房公积金及补充养老金的限制的相关内容。
  八、其他
  1、《办法》要体现转换执行新会计准则。如上面所提的“职工薪酬”外,其他如大修理费用的待摊(第二十一条),递延费用(第二十一条)长期待摊费用(第七条)其他业务收支(第三十一条)等内容建议按新会计准则处理。
  2、第二十一条中自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不管该固定资产是否已经提足折旧都应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3、第二十条中本期生产能力利用率似仅适用于制水设备,对占供水企业资产比例颇大的输水管网,如何控制其超前建设,避免折旧的虚增,《办法》也应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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