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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军
最近国家发改办价格[2006]2488号函,对《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体现了国家一方面在积极推动城市水趋向合理价格,构建可持续发展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模式;另一方面进一步规范城市供水企业的经营成本,控制供水企业不合理开支、提高供水工作效率、减轻消费者负担。其良苦用心是显而易见的。但是这种可能对行业影响较大的制度出台应该充分反映各方面意见。
水价全成本应包括水资源成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水污染治理成本,要推进水资源可持续发展应对以上四部分成本进行全面、合理研究并制定全面的监审办法。本(征求意见稿)只对其中制水、输配二个环节进行监审和控制。可能一方面把矛盾焦点都集中到城市供水企业,造成调整水价都是给城市供水企业带来好处的假象;另一方面未必能全面体现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恶化、改进合理水价构成必要性。即使这样,个人仅对(征求意见稿)中有关问题提出几点看法,就教于同仁,以便使《办法》更加实际、合理、可行。
1、关于超前建设问题。目前有些地方政府为加快城市发展,制定了宏大的市政建设规划,城市供水规模是其中影响最大项目之一。
城市供水企业虽然是企业化运作,但基本性质还是公用事业,所以必须跟政府的指挥走,并不能完全自主投资运作。因为不按政府规划走,将会带来许多不利于经营的行政干预和非议,而且许多投资超前的决策都是政府干预的结果。如果消费者不承担这部分投资责任是否由决策者政府承担呢,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如果按《办法》执行,把不正确决策结果压给供水企业,而供水企业又找不出合理的承担责任人,将造成决策的不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不能决策。所以《办法》是只管企业,管不了政府,未必能真正起到投资控制作用。
其次供水企业的合理超前生产能力是否核定为20%,这也不是一刀切可以认定的。例如南北方用水习惯不同,高峰期和低峰期的差距也不同。南方地区人们除吃、喝用的基本用水量以外,冲凉次数较多,夏天一天几次,冬天一天至少一次。实际情况是最高、最低差约50%左右。而城市供水特征是无法存储,用高、低峰值的20%~25%计算理论上可以,但有背于实际需求情况,也使供水企业无法实际调度和操作,无法满足实际要求。其次由于城市发展速度不同,在发展较快地区供水等市政设施也应建设快些,以便营造好的投资环境。供水投资建设期从论证、规划、设计、施工、调整约3~5年时间,没有适当的提前量会影响招商引资和城市建设速度。全国一刀切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不利于城市供水保证城市发展要求。
2、关于合理确定供水企业人员数量问题。这是同制水工艺设计、规模大小、抄收方式,以及管理方式都有关的问题。有些水质好的城市设计工艺简单,用人数量少一些,相反就复杂些,用人多一些。规模大的企业因为有规模效益,相对用人数量少一些。抄表到户或是总表趸售方式用人数量更是不同;采用自控设施较多的用人也少一些。当然许多地方也存在人员过多、机构臃肿、浪费较大的管理问题。但并非单一管理因素就能全部解决问题,更不是一刀切就能解决实际的问题。
3、关于供水产销差问题。由于供水企业是制水、供水,、输配水到最终用户一条龙式服务,而且遍布城市各个角落的管网,即存在机械设备自身对水量损耗,也存在管网运送中的自身漏失、也存在管理不到位等方面原因。目前全国普遍存在产销差偏高问题,大约在20%----40%左右。一方面这个问题不是短时间可扭转的。因为投资改造首先要如何落实改造资金来源;供水企业在旧的体制下形成的问题由谁来“买单”;也有同城市规划变化太快,政府卖地后供水企业同新业主的协调问题。国家《物权法》对公共产权部分没有明确规定,供水管网改造涉及征地赔偿、共有资产管理责任、以及加强管理提高供水效率等问题。这些问题未能解决好一下就认定16%或18%的产销差率大部分企业都承受不了,目前关于“中间层”接受带来的管理权争议问题就是最好的例子
4、
关于评估资产增值部分是否计入资产价值及折旧问题。评估分预期收益法和重置成本法。在重置成本法条件下增值的部分如果不能进入资产价值并提取折旧,原折旧资金将无法维持原有规模的简单再生产,因为物价上涨的因素没有弥补来源。从表面上看1995年全国进行资产清查到现在物价上涨幅度多少,用现在的价格能买到10年前的材料和设备吗。这不意味原有规模再生产要萎缩吗。
5 、现在许多发展较快城市在提高供水质量,进行深度处理直饮水,将超过国家的饮用水标准。按照(征求意见稿)这部分费用将不能计入成本。如果政府不补贴,那么企业还有积极性进行设备改造吗。提高城市人民生活质量的目标怎么实现。
指导作用好的制度会促进产业发展,也有的落后制度会打击行业发展和进步。好的制度是要在稳定当前,引导进步,推动创新,解决矛盾等方面综合考虑,而不是一刀切、一个框框。想一步到位的作法可能同实际相具甚远,政策水平的艺术性就在于把理想和现实结合起来。
为促进城市供水事业顺利发展,建议先出台一个指引文件,提出过渡目标,在科学合理考虑多方面因素条件下,划分有关指标上限和下限。使城市供水企业及政府有关部门都承担起相应责任,并逐步通过改革体制、分流人员、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实现供水企业的良性循环。
仅提出以上不成熟看法,就教于各位领导和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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