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频道6月20日电 19日获悉,天津市政府日前批准颁布施行《天津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依法规定全市非生活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标准。新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非生活用水户超计划用水最高将按标准水价的10倍加收费用。
天津市作为资
源型缺水城市,是全国最早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的省(市)之一。1986年,市政府颁发《天津市城市节约用水规定》,开始实行计划用水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为进一步加强节水管理,市水利局制订了《天津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规定》,对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生活用水户,依法征收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或水资源费。
《规定》明确了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标准,非生活用水户超计划用水,超计划部分的用水量除按计划内收费标准计收水费或征收水资源费外,还要收取加价水费或水资源费。累进加价收费标准为:超计划10%以下(含10%)的,按标准水价的1倍加收;超计划10%至20%的,按标准水价的2倍加收;超计划20%至30%的,按标准水价的3倍加收;超计划30%至40%的,按标准水价的5倍加收;超计划40%以上(不含40%)的,按标准水价的10倍加收。收取的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上缴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实施节水措施、节水科研及节水管理、宣传、奖励方面的开支。
《规定》明确了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监督和管理机构。市节水办统一管理全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工作,并负责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的非生活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工作。区、县节水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管用水户以外的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工作。财政、价格、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13年7月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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