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市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下月施行

2007年09月03日

  《泰安市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届时我市单位或者个人利用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 水井,以及水电站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地下或河流、湖泊、水库取水,必须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用水资源。

  根据《泰安市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我市取水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包括省、市、县(市、区)三级,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日取地 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须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日取地表水2万至4万立 方米或者日取地下水3000至2万立方米的,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取水的,取用矿泉水或地热水的,以及城市市区、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取水的,向市水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他取水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通 过审批后,方能下发《取水许可证》。

  依据规定,部分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在提出取水许可证申请时,还应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项目报告书。具体包括:农业灌溉建设项目年取地表水5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建设 项目年取地表水1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上的;城乡供水建设项目年 取地表水2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上的;其他建设项目年取地表水10 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3万立方米以上的。

  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包括五种情形:农村集体经济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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