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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同市针对城市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和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不力的情况,经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06年12月21日通过,2007年1月5日正式公布了《关于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决定》。
《决定》要求,市政府要尽快制定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案,环保、卫生、水务、市政公用等有关部门要根据保护方案和各自职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在2007年内必须划定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
《决定》明确,在划定的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严禁排放各类不达标污水;严禁在河道及两岸倾倒和堆放各类垃圾;严禁使用高毒残留农药、化肥;严禁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严禁新建易造成污染的各类企业。对现存的垃圾废渣要彻底清理;对山橡集团、大同化纤集团公司、大同煤气公司、开发区制药行业等各类高污染企业,要按照国家标准限期治理。
《决定》号召,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增强危机感、紧迫感、责任感,真正确立对人民高度负责的使命感,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坚决遏制城市饮用水水源枯竭和水质污染势头。要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在全社会形成依法治水、依法治污的共识,形成政府牵头、部门配合、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局面。
(通讯员 邵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