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

2006年 11月20日
来源:中国水务网

11月1日,山东省日照市政府正式颁布实施了《日照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办法》分6章,共38条,主要从城市供水水源和工程建设、城市供水经营、供水设施等方面对城市供水使用管理作了规范。
    早在1990年,日照市就颁布实施了《日照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城市供水、用水秩序,加强公共供水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形势不断发展变化,行政管理改革深入,原有的《管理办法》中部分内容与实际情况有不相适应的地方,亟需修改。为此,日照市政府于2001年公布废止。但由于没有及时修订、出台新的《管理办法》,导致一段时期内城市供水管理出现了法规上的空白,某些方面甚至出现无序状态。因此,制定并实施新的《日照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成为一项非常紧迫的工作。
    从2004年底开始,日照市政府着手进行《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日照市自来水公司具体负责起草《办法(草案)》,根据市政府和市建委的要求,本着“有利于明确城市供水需水双方的责、权、利,使供水、用水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突出可操作性,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精心组织,加强调研,力求符合实际、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合理。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同时,参考省内外一些城市供水管理的地方法规以及成功经验和成熟做法,反复讨论,数易其稿,在2006年3月份起草完成了《日照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后又经过4月1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社会公示、采纳意见完善定稿等阶段,最后正式颁布实施。
    《日照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在修订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涉及群众根本利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和完善,规范的事项具体明确。为了解决城区地下水开采无序的问题,《办法》规定,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不得批准建设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对原有自备水源取用地下水的,应当逐步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逐步递减许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在实际生活中经常会遇到水表失灵或者水表损坏等情况,致使水费计算失去标准,为了维护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办法》对水表失灵或故意损坏进行了分类处理。对于因自然损坏而无法抄表计量的,按该用户前三个月正常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对于因用户责任致使水表损坏或影响抄表的,按该用户前12个月最高月用水量计收水费。
    对于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水价问题,《日照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规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水成本核定,居民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定价;生产、经营性用水按照合理计价的原则定价。对超出用水定额的,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其他诸如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供水经营许可、水质监测、应对城市供水突发性事件及城市供水设施的保护等,也都进入了办法规范的范围。

                                        (通讯员  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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