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建立全面、系统、客观的城市运行监测指标体系,指导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工作体系,全面提升城市运行风险防控能力,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于8月17日在官方网站发布了一项重要的行业标准《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 运行监测指标及评价标准》,编号为CJ/T552-2023。
该标准以城市运行"安全、高效、健康"为目标,统筹发展和安全而规定的城市运行监测指标体系,是评价城市运行监测水平的主要依据,用于指导开展城市运行管理服务综合评价工作。对供水安全、排水管理提出了运行监测控制要求。
目录


4 总体要求
4.1 城市宜结合地方实际,依据本文件第5章规定的指标,定期开展城市运行监测自评价和第三方评价。
4.2 城市运行监测自评价工作应每年开展两次,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评价结果应分别上报至省级平台和国家平台。
4.3 城市运行监测第三方评价频次由城市、省级和国家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评价结果应分别上报至省级平台和国家平台。
4.4 城市运行监测指标数据的采集方式应包括实时监测、平台上报和实地考察。
5 运行监测指标体系
5.1 运行监测指标体系的设计应遵循全面、系统、客观的原则,且符合下列规定:
a) 体现城市运行风险的监测、预警、分析和处置情况;
b) 体现城市基础设施每年可正常使用的时间和运行效率;
c) 体现城市基础设施每年正常保养维护情况;
d) 体现群众对安全运行、社会治安和人居环境等状况,以及应急庇护、生活服务、急救服务能力的直观感受。
5.2 城市运行监测指标体系应分为三级,包括5项一级指标(市政设施、房屋建筑、交通设施、人员密集区域和群众获得感),30项二级指标,79项三级指标。其中,基础性指标62项,提高性指标17项,提高性指标为加分项并用“☆”标识。运行监测指标体系见表1。

6 监测指标、分值及数据采集方法
6.1 一般要求
6.1.1运行监测指标、分值及数据采集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


6.2 实时监测
6.2.1 实时监测指标数据应通过市级平台或已建的城市运行监测系统获取,并应即时上报至省级平台和国家平台。
6.2.2 实时监测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应按照数据测算依据准备数据,应依据平台分析展示要求在市级平台上进行功能与数据展示。


6.3 平台上报
6.3.1 平台上报指标数据应从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和行业部门数据获取。
6.3.2 平台上报指标及数据测算依据应符合表4的规定。

6.4 实地考察
6.4.1实地考察指标应通过评价网格进行数据采集获得,评价网格内没有涵盖的评价要素,可随机抽取评价点位进行数据采集。评价网格划分和评价点位抽取方法应符合CJ/T551的规定。
6.4.2实地考察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按照实地考察要求进行数据采集。

7 评价方法
7.1 一般要求
7.1.1 城市运行监测评价是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综合评价的组成部分,应符合CJJ/T 312—2021中
4.1.4的规定。
7.1.2 城市运行监测指标评价计分应按基础性指标和提高性指标分别评分汇总。
7.1.3 城市运行监测基础性指标包括5项一级指标,满分应为100分,评分方法应按照“表6~表10”执行,分值分配应为:
a) 市政设施30分;
b)房屋建筑25分;
c) 交通设施15分;
d) 人员密集区域10分;
e) 群众获得感20分。
7.1.4 城市运行监测提高性指标包括3项一级指标,满分应为20分,评分方法应符合“表6~表10”中对应的(☆)内容,分值分配应为:
a) 市政设施8分;
b)房屋建筑11分;
c) 交通设施1分。
7.1.5 城市运行监测自评价和第三方评价时,应按附录A的规定计分。
7.2 自评价
城市运行监测自评价应按相关指标评分方法和附录A的要求,提交相关数据和资料,可按附录B的要求形成城市运行监测自评价报告。
7.3 第三方评价
城市运行监测第三方评价应按相关指标评分方法和附录A的要求,提交相关数据和资料,可按附录C的要求形成城市运行监测第三方评价报告。
7.4 市政设施指标评分方法
市政设施指标评分方法见表6。



(来源:辽宁水协)